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行为,提高报备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我会制订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报备员初始入库、培训考核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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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防伪报备系统报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行为,提高报备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根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备员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出具报告时,由事务所指定的负责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或核实相关报备信息,以及就报备有关问题与协会沟通的人员。

第三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实行报备员专人负责制,省注协建立报备员库,对报备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四条 事务所设报备员1-2名,报备员应经过省注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报备操作。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适当增加若干名报备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深圳除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报备员代表事务所操作报备系统,对录入报备系统信息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须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省注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熟悉报备有关要求,熟练掌握报备系统的操作。

(二)负责处理录入或审核报备信息、修改报备数据、申请作废报备信息。

(三)负责关注报备系统的最新动态,及时将报备系统的最新变化传达给事务所。

(四)负责收集及解答事务所内部人员有关报备问题。

第七条 事务所应重视报备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聘选相对固定、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所报备员;

(二)安排报备员参加省注协的培训;

(三)确保本所在库报备员与实际操作人员一致;

(四)及时上报报备员变更信息。

第三章 报备员管理

第八条 省注协根据报备情况实行定期统计制度,统计分析有关报备情况,定期向事务所反馈并向行业通报。

第九条 报备员应确保正确录入报备信息,如因疏忽导致报备信息错误率较高的,省注协视情节予以向事务所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条 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员填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加强报备员的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存在违反《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行为,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