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责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的公告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经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现有广州兆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名单详见附件)。现责令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整改,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未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20-83170155;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