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省“两新”工委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金点子”项目,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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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两新”工委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通过综合考评与单项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记录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既注重综合考核,又加强平时考核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专项考核。

第五条  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考核评价内容分别由六个方面组成:

(一)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考评体系包括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工作推进、统战群工、信息沟通、工作成效。

(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考评体系包括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工作机制、工作推进、信息沟通、工作业绩。

具体考评内容见附件1、2。

第六条  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有关信息,及时更新“广东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党群管理”各项内容,重大活动应编发简报。

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应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条  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信息、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如有不实的,酌情扣减相应得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一级评一级”的原则,根据考评内容综合评定。其中,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的考核评价由单位自评和省注协党委评分加权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考核评价由事务所自评和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评分加权组成。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可自行安排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自评工作,完成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省注协党委办公室。

每年12月31日前,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完成自评工作,省注协党委于次年1月完成对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的评分,并适时公布全省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操作方法见附件3)

第十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每年在全省行业中评选若干家先进行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并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市级行业(协会)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点评、表彰和拨付行业党建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负责解释。


附1:

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考核评价明细表

因素

考评内容

分值

市注协

党组织自评

省注协

党委评分

最后加权

得分